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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养殖项目”非法集资诈骗老年人,二被告人一审获刑九年六个月
时间:2022-09-22  作者:吴晓燕、伍江萍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唐某某集资诈骗罪一案,经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唐某某集资诈骗罪,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唐某某共同商议由李某设立公司,由唐某某负责组织团队假借投资养殖为名向社会公众集资。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广西桂林市注册成立广西某越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越公司”)李某任该公司法人代表,唐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自2019年4月以来,在某越公司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许可、不具备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公司唐某某为团队负责人,带领业务员团队以“投资家畜家禽生态养殖项目,按期付息,到期还本”为由,以中老年人作为主要对象向社会公开宣传,组织聚餐旅游和参观养殖场等方式虚假宣传,虚构公司经济实力、夸大养殖项目发展前景;同时以高额返利、投资奖励为饵,继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等338名投资人签订《会员卡消费充值协议书》共计479份集资诈骗数额人民币6146798.33元。

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李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情况]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唐某某为了偿还债务和非法获利设立公司,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资的行为,且大部分集资款无法返还,完全具备集资诈骗的主、客观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为非法获利而预谋非法集资,分工配合,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决被告人李某、唐某某均犯集资诈骗罪,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责令李某、唐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6146798.33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检察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了老年人对实业投资的知识了解不全面、迎合部分老年人贪图小利的心理并瞄准老年投资人的养老需求,公司披上“合法合规”的外衣,通过免费赠送礼品噱头将老年客户骗至公司组织的会场参会,虚构“养殖项目”高额回报、投资可获免费游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资办卡,将老年人的养老钱骗入囊中

近年来,诸如此类的集资诈骗案层出不穷,建议社会公众在投资时,要充分了解该公司企业经营状况、宣传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许诺的回报或分红是否超出合理范围等方面,分析投资活动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是集资诈骗,以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今后,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涉养老诈骗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加强防范养老诈骗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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