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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妄图逃避惩罚,铁证如山依法获刑
时间:2022-08-04  作者:吴晓燕、伍江萍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诸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近日,由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保姆“零口供”盗窃案,被告人依法获刑

【基本案情】

年近九旬的柳老伯因老伴患上老年痴呆症,而自己的子女又远在外地无法照顾二老,经人介绍,便请了诸葛某某当保姆,在家中照料二老的日常生活起居。2021年9月的一天,诸葛某某通过帮柳老伯交电费,发现柳老伯手机短信提醒银行卡余额,诸葛某某盯着这一串数字297570.32元,心中便产生了贪念。之后诸葛某某趁着柳老伯晚上睡着后,向她的丈夫请教,并用柳老伯的手机微信绑定了柳老伯的桂林银行卡。之后在2021年9月至10月间,诸葛某某私自使用柳老伯的手机操作微信秘密转账、发红包,把柳老伯桂林银行卡内的297520元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为了掩盖犯罪事实,事后诸葛某某还将柳老伯手机上的所有微信转账记录删除,并将一张写有柳老伯出借两万元给其的借条篡改为借“两十万”。诸葛某某以为如此操作一番后,便可逃避法律的追责了。

在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过程中,诸葛某某完全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自己没有盗窃,且有“两十万”的借条为证,另外9万余元是柳老伯给自己的辛苦费。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证据,综合分析判断,在庭审中逐一点破了诸葛某某的狡辩之处和自相矛盾的说法,认为本案重要证据“两十万”的借条经依法鉴定是经诸葛某某篡改,且扣押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有效,与被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诸葛某某的“零口供”与在案证据矛盾,且无任何证据支持,因此本案已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锁链,可以认定盗窃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经审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诸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由于柳老伯在招聘保姆时没有仔细了解对方情况,经人介绍便同意了,谁曾想竟引狼入室。而且柳老伯在生活中没有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重要证件和财物,以致自己的钱财被保姆惦记并有机可趁。

    保姆,相当于家庭的临时成员,我们在招聘的时候一定要严把“进门关”。在招聘居家保姆时更建议选择正规、有资质的家政服务公司,多了解保姆的工作经历和家庭情况。同时,雇主也要加强防范意识,注意保管好重要的身份证件、手机、银行卡及密码,切勿漏财,以免惹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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