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桃花江(秀峰段)组织了一场独具特色的案件公开听证会,这是该院首次将听证会“搬”到了桃花江边,就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召开简易公开听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规定,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禁止非法捕捞。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蒋某某、徐某均在禁渔期、禁渔范围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地笼”在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江水域非法捕捞,后被渔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两名当事人主动与渔政部门磋商,自愿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双方就此达成了赔偿协议。
28日上午,两名当事人在桂林市渔政部门、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和由漓江流域观察员、人大代表、村干部代表组成的听证员共同监督下,在桃花江水域放生鱼苗共计约1.7万尾,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利于恢复鱼群数量,净化水质。
随后,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在桃花江边就地主持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公益诉讼案件承办人介绍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阐明“增殖放流的行为是否能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是否还需追究民事责任”的听证主题后,听证员紧紧围绕非法捕捞的危害性、增殖放流是否能修复受损的公益等问题向当事人、渔政部门等进行询问。两名当事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今后一定遵守法律,并自愿充当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环境的普法员。渔政部门认为,此次放生鱼苗规模能够修复因两名当事人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经评议,听证员一致建议检察机关不再追究两名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次听证会还邀请了桃花江流域附近巫山脚村、徐家村和桥头村的村民代表参加旁听。
会后,听证代表表示,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以案释法+普法宣讲+现场增殖放流”的方式办理此类案件,既震慑了生态资源刑事犯罪,又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做到了以打促防、打防结合的积极效果。把听证会开在放生现场,直观地引导案发地周边群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利生态,利民生,利长远。
这是一场简易听证会,更是一堂普法课,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亦是主动接受社会对公益诉讼办案监督的表现,有利于增强办案的透明度以及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认同感,加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时号召更多的人加入到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