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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如此“二师兄”,被告人不仅获刑还被判决“十倍赔偿”——秀峰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决
时间:2020-08-26  作者:高 璐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曾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分别以国家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

案件回顾: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嫌疑人曾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经依法,曾某某被抓获前向一家快餐店、两家米粉店、一家香肠店销售了千余斤,2.9万余元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均已被商家加工成食品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食用经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曾某某生产、销售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猪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不仅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曾某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及赔礼道歉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一、曾某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二、禁止曾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三、曾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9万余并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社会效应:此案是《广西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办法(实行)》出台以来,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院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按照本规定办法,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加强了工作衔接和互相协作,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打击食品安全领域侵害公益的刑事犯罪。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人”,近年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机制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为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司法需求,为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和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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