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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知识30问
时间:2021-01-05  作者:  新闻来源:中共桂林市秀峰区委统战部  【字号: | |

Q1
党的十九大对宗教工作的要求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Q2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1)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Q3
坚持宗教中国化具体内涵是什么?

要使我国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在信仰和社会实践中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我国宗教,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爱国与爱教的统一。要用中华优秀文化浸润我国宗教,继承和发扬多元包容、求同存异、和谐共处的优良传统。

 

Q4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Q5
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什么?

关键是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Q6
中共党员信仰宗教该如何处理?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Q7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主要内容及施行时间?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共分为9章77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Q8
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Q9
爱国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同境外交往时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Q10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宗教事务管理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各级党委要提高处理宗教问题能力,把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每年要研究宗教工作,及时研究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落实宗教工作决策部署。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Q11
如何办理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Q12
宗教团体具有哪些职能?

《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Q13
个人是否可以申请修建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也就是说除宗教团体外的其他任何个人、组织提出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是不符合规定的。

 

Q14
宗教活动场所如何加强内部管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Q15
国家对编印出版宗教类出版物有什么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Q16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能否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Q17
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或个人是否可以开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宗教信息服务?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Q18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可否用于宗教教职人员内部分配?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Q19
企业是否可以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Q20
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可否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Q21
宗教界可否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Q22
宗教界可否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Q23
宗教教职人员有什么权利?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Q24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会受到什么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Q25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26
宗教活动可否在宗教场所外举行?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Q27
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举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开展。

 

Q28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承担什么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Q29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会受到什么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30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如何处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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