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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行为本质 做到宽严相济
时间:2019-07-24  作者:李欣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字号: | |

厘清行为本质 做到宽严相济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办理51人大型荐股电信网络诈骗案纪实 

  │李 欣*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层出不穷,日益猖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有些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该类犯罪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2019年1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对雷某某等51人大型荐股电信诈骗案提起公诉。经查,2017年1月,雷某某、唐某某、谢某某、黄某某四人共谋以推荐股票、诱使他人入会收取会员费等手段进行诈骗。经统计,该犯罪团伙以上述方式共骗取全国各地400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523万余元。在该案审查起诉工作中,承办检察官以“工匠精神”把办案当成“艺术品”一样精雕细琢,把公平正义当成“艺术追求”的至高境界,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力求使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一、化繁为简,提纲挈领,厘清事实 

  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存在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案人数众多,关系复杂。全案共有51名犯罪嫌疑人,涉及多家公司,既有上下级关系,也有挂靠关系。二是涉案证据种类庞杂繁多。不仅有常规的银行卡流水清单等书证,还包括部分犯罪嫌疑人记账本、五十余部涉案手机和电脑硬盘等物证、腾讯公司提供的财付通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三是案卷材料数量多。全案共计近100本案卷,近2000页。四是被害人人数多、分布广。据不完全统计,该案被害人多达400余人,且来自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五是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防不胜防。各犯罪嫌疑人均使用化名,通过微信长期向被害人推荐“盘后票”,并辅之以一整套专业的股票“话术”,使被害人一步一步掉进圈套,最终被骗。六是部分犯罪嫌疑人系刚毕业的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雷某某等股东利用大学毕业生初入社会、急于找工作的心理,以该群体为重点招录对象。不少大学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所从事行为的认知,存在侥幸心理;有的经不住薪酬丰厚等诱惑,在了解诈骗真相后,仍继续参与犯罪活动,该案中有20余名犯罪嫌疑人属于这一群体。

  面对人数众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卷帙浩繁的案卷、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只有化繁为简、提纲挈领,才能牵住案件主线这个“牛鼻子”,厘清案件事实。为此,承办检察官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在初步审查证据后,根据涉案公司相对比较独立、犯罪活动交叉较少的特点,将该案拆分为三件案件,并由两名员额检察官组成联合办案组,分工负责,有所侧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二是绘制涉案公司的组织关系架构图,以“画像”的方式形象展示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在组织关系“系谱”中的定位,明确其在整个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三是制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对应关系表,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财付通数据、记账本等证据进行筛查比对,确定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对应关系,为认定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打下坚实基础。

  经过长期细致的工作,承办检察官最终厘清了案件事实:2017年1月,雷某某、唐某某、谢某某、黄某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以推荐股票、诱使他人入会收取会员费等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四人共同出资设立重庆市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后又以重庆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为名在重庆市渝中区多地租赁房屋作为实施犯罪的“招牌”和“基地”,先后招募冯某某、陈某某等47人作为公司业务组长和业务员实施诈骗活动。具体由科技公司提供业务指导、办公场地和客户资源等,挂靠科技公司进行诈骗活动,并按比例向组织者雷某某等四人上缴提成。

  雷某某等四人安排冯某某等五人为组长负责作案小组活动、管理小组业务员,谢某某以“唐某某”“黄某某”名义,购买了作案收款用的三套银行卡供犯罪团伙使用。同时,雷某某等四人还为每个业务员提供多个工作微信号(均化名为“谢文倩”“韩雯雪”),业务员用工作微信号将唐某某从互联网上非法购买的公民手机号码(主要是股民手机号码)有针对性地添加好友,定期向被害人发送“盘后票”信息,并谎称所在公司“系私募机构、有内幕消息、具备雄厚资金实力可以拉升股票价值”,发送虚假的“盘后票”视频、营业执照等,部分要求电话联系的被害人则由张某某配合业务员以“谢文倩”或“韩雯雪”的名义进行电话交流,从而骗取被害人缴纳8800元、9800元不等的会员费。为提高成员积极性,该公司规定“组长底薪2800-3000元,业务员底薪2200-2400元,然后根据业绩提成,业务员3万元以下提5%,3万元以上提7%;组长提小组业绩的5%”,剩余款项除去开支后由雷某某等四人按占股比例分配。截至2018年5月3日,上述行为人骗取全国各地400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23万余元。

  二、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精准定性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义是以证据为核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充分、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甚至影响罪与非罪的定性。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充分发挥公诉引导侦查职能,积极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以犯罪构成要件为遵循,以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构建完备的证据体系,做到精准指控犯罪。

  一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电子数据。该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主要载体是微信: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系来看,犯罪嫌疑人先是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然后通过微信持续向被害人发送“盘后票”信息,谎称所在公司系私募机构,有实力拉升股票价值,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大多数被害人均通过微信转账,转账后则由唐某某冒充专业股票分析师向被害人推荐所谓的“优质股”。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犯罪联络来看,涉案公司均建有公司微信群,公司股东和业务组长还建有管理层微信群,“盘后票”信息、“盘后票”视频等均是管理层通过微信群进行发送。因此,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依法提取对该案的指控至关重要,而且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电子数据时发现部分电子数据不完整,经与侦查人员沟通后了解到系部分行为人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在案发前将一些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承办检察官随即引导侦查人员对涉案手机进行数据还原,对还原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二是恶补股票基本知识,直击荐股行为本质,对行为精准定性。该案作为荐股型诈骗案,涉及诸多股票知识,比如“盘后票”、内幕消息、K线图等,如果缺少这些背景知识储备,既不能完全理解行为人的作案手法,也无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占据主动地位,更不能看清荐股行为本质。因此,承办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通过查找材料、咨询专家等方式系统学习股票知识,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国务院批准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证据作为指控依据,认定该案的荐股行为不属于常规意义上股票推荐咨询服务,而是以荐股为名实施诈骗。

  此外,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该案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有了上述背景知识的储备,不难看出,该案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从客观行为来看,该案犯罪嫌疑人在雷某某等四人组织领导下,使用虚假姓名、发送虚假的“盘后票”信息、伪造“盘后票”视频,谎称公司为私募机构、有内幕消息和资金拉升股票价值,并向被害人发送北京中富金石公司等机构的营业执照,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交付钱款,被告人则对骗取的钱款予以私分。虽然犯罪嫌疑人确实向被害人推荐了股票,但其推荐的股票并非基于向被害人承诺的通过内幕消息及专业团队分析得出,而是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从互联网上随机查找,显然与从事股票咨询业务无关,不存在经营行为,推荐股票只是实施诈骗的一个“幌子”。从主观上来看,各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荐股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缴纳“会员费”,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意,而不是为了经营股票咨询业务。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

  三、宽严相济,精心准备,积极沟通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严格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

  一是在主从犯认定方面综合考虑各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和参与程度等,认定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唐某某、谢某某、黄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领导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认定为主犯。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虽然系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冯某某虽然系咨询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招募业务员挂靠科技公司实施诈骗,但上述三人并未参与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也不从科技公司抽取提成,还需将其名下业务员业绩按比例作为提成交予雷某某等四人,其与各小组组长和业务员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虽然要协助各小组组长及业务员与被害人电话联系,但其仅仅是起到辅助作用,而且其不从科技公司领工资和提成,只领取3000余元好处费,亦应认定为从犯。

  二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作微罪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4日通过招聘进入科技公司工作,至2018年5月3日被民警抓获,其间实施诈骗1次,并且未领到工资和提成。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参与诈骗时间较短、参与程度较低、参与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并能认罪悔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三是开庭前精心准备、积极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沟通,确保庭审效果。因该案犯罪嫌疑人众多,辩护律师队伍庞大,承办检察官认真准备了出庭预案,并在开庭前由法官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再次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交换意见,围绕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理论关于两罪的区分、实践中处理的相似案例等进行全方位说理,经多次沟通使唐某某及其辩护人认可起诉书对该案的诈骗罪定性,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了庭审效率。

  四、该案的启示 

  电信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由于其存在非接触性、跨区域性等特点,往往受到诈骗犯罪分子青睐,滋生了荐股诈骗、冒充QQ好友诈骗、网络购物诈骗等多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技术与诈骗的结合使得该类犯罪呈现隐蔽性强、专业性强、危害性大的特征,具体到该案来看:

  第一,该案隐蔽性强。被告人唐某某从互联网上非法购买股民手机号码,然后交给组长和业务员通过工作微信号使用化名添加好友,定期向被害人发送“盘后票”信息等,隐藏、包装公司和个人身份,被害人又分布于全国各地,无法核对其真伪。此外,涉案公司均系依法成立,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该案中一些业务员尤其是20余名大学毕业生被招募进公司时可能未认识到公司从事的是犯罪活动。第二,该案专业性强。组长和业务员被招募进公司后要参加多次股票相关知识和“话术”培训,并印发“话术”资料,确保被告人与被害人交流时使用的都是专业术语,加深被害人的错误认识。第三,该案危害性大。该案被害人多达400余人,且来自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诈骗金额则高达523万余元,危害后果严重。

  针对该案呈现的特征和暴露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犯罪预防:一是加大对股民信息的保护力度。该案400多名被害人的信息均是由被告人唐某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获取,掌握股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相关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等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堵塞制度漏洞,防止股民个人信息资料外泄;同时,公安机关应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保证股民个人信息安全。二是加大对诈骗电话、即时通讯软件的监管力度。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违法短信、电话及软件的监管,责令相关企业对荐股类或其他违法内容进行过滤筛查,及时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电话、软件传播途径,堵塞股票信息诈骗犯罪渠道。三是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应通过“以案说法”“以案警示”“法治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培训,促使其提高法律意识,避免部分学生因急于就业或心存侥幸而被犯罪分子利用走上犯罪道路。四是多措并举加强法治宣传。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特别是“两微一端”等媒介,广泛宣传该类犯罪的犯罪手段、预防措施,提高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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