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在这辞旧迎新、喜气洋洋的日子里,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烟花爆竹管理公益诉讼专项督察”活动。
近日,秀峰区检察院与区应急管理局、甲山派出所三家部门在辖区内联合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走访了辖区内部分商铺,向商户宣传《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认真与商户沟通,并对商户进行安全教育,严禁商户在秀峰区内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还对辖区内一大型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进行了现场查封,要求仓库负责人谨遵法律法规、安全守则,确保仓库安全。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解读
《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1月8日经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 2019年10月1日 起实施。
城市建成区内基本都是禁放区!
根据《条例》划定,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区域为: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前述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除上述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也列入“禁放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放区销售烟花爆竹最高罚10万元!
《条例》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或者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燃放作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条例》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