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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以检察之力守护百姓食药品安全
时间:2024-04-07  作者:颜丽 谭质斌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开展食药品安全检察监督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支撑,是加大食药领域办案力度、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的迫切需要。近日,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接到群众反映,有商家夸大产品效果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牟取不正当利益。该院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以更大的参与度、贡献度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用心、用情、用力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小事”,切实解决好群众“头顶上、舌尖上、脚底下、口袋里”的民生安全大“问题”。

检察干警通过到市场调查走访发现,有商家在出售葛根粉等初级农产品及“枇杷川贝蜂蜜膏”等手工制食品时,摆放广告宣称“对于血脂过高、心绞痛、高血压、冠心病……关节炎、风寒、感冒等疾病都有良好的治疗和预防作用”、“润肺止咳、生津止渴……支气管炎、肺炎有很好治疗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药品必须经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估,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才可生产和销售,非药品则不得在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或暗示性、混淆性用语。商家此类宣传属于大夸大产品功效和做虚假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将农产品或食品当作药品购买,贻误病情治疗,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此,秀峰区检察院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虚假宣传广告的商家作出处理,加强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广告宣传和销售管理工作。监管部门立即要求涉案商家限期整改,及时清理违法广告资料。

下一步,秀峰区检察院将认真落实全国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活动,紧紧围绕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聚焦食药品安全领域,突出履职重点,依法解决群众身边事、关心事,回应新时代新征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民间自制中药或涉及中药的食品、保健品的生产销售,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指导下进行,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安全性。

消费者自身要不断提高对食品、保健品、药品的鉴别能力,谨防那些不考虑个体差异、套用万能说辞、一套手法“包治百病”、没有限量和使用范围的养生方法。遇到以养生、保健、健康咨询为名,却非法“坐堂问诊”提供医疗服务,或者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融合毫无科学依据的封建迷信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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