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二:收入决算表
表三:支出决算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本院基本职能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公诉、侦查监督、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以及预防职务犯罪。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行政单位1个,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设10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办公室、政工科、司法警察大队、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第二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由于公开数据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因此,根据部门决算报表以元为单位自动生成的少量公开数据会存在进位尾差。
《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应当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具体决算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1,240.17万元。
1.财政拨款收入929.77万元,为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2.69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如: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3.上年结转和结余307.71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总计1,240.17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类)840.6万元,主要用于维护本院正常运行支出、办案业务支出,同比增加20.1%,主要因为办案数量同比增加19.85%,导致办案支出增加,且为提高办案效率采购各类先进的办案设备,装备支出同比增加111.89万元;
2.教育支出(类)12.5万元,主要用于为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而组织干警培训的支出,上年度我单位未将此类支出单独立项, 2016年开始单独划分出来作为一个项目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9.14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全院干警及聘用人员全年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社会保险支出,同比减少1.68%,主要因为聘用人员流动减少;
4.住房保障支出(类)37.7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干警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包含上年度应缴未缴额度8.58万元,该项支出实际同比增加16.70%,增加原因为新招录与调入干警3人,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5.年末结转和结余310.21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29.77万元,同比增加21.59%,其中:基本支出581.67万元,同比增加14.11%,主要因为干警人数增加,工资社保等人员经费支出增加以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增加交通补贴;项目支出348.1万元同比增加36.54%,主要因为办案数量同比增19.85%,导致办案支出增加,且为提高办案效率采购各类先进的办案设备,装备支出同比增加111.89万元。
1.公共安全支出(类)840.41万元,主要原因是维护本院正常运行支出、办案业务支出,同比增加20.07%,主要因为办案数量同比增19.85%,导致办案支出增加,且为提高办案效率采购各类先进的办案设备,装备支出同比增加111.89万元;
2.教育支出(类)12.5万元,主要原因是为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而组织干警培训的支出,上年度我单位未将此类支出单独立项, 2016年开始单独划分出来作为一个项目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39.14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全院干警及聘用人员全年缴纳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社会保险支出同比减少1.68%,主要因为聘用人员流动减少;
4.住房保障支出(类)37.72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干警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中包含上年度应缴未缴额度8.58万,实际同比增加16.70%,增加原因为新招录与调入干警3人,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81.67万元同比增加14.11%,其中:人员经费547.3万元同比增加16.81%主要因为新招录并调入3人、工资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以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增加交通补贴,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社会保险;公用经费34.3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同比减少16.60%,主要原因为2016年部分办案开支如差旅费优先使用办案项目经费支付。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6.7万元,同比减少77.08%,主要因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减少车辆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3.45万元,同比减少60.75%,主要因为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及标准,公务接待人次和费用大幅下降。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6.7万元,同比减少77.08%,主要因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以及开展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2016年,桂林秀峰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全年运行费支出6.7万元,平均每辆1.68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3.45万元,同比减少60.75%,主要因为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及标准,公务接待人次和费用大幅下降,国内公务接待批次88次,人次550次,国(境)外公务接待批次0次,人次0次。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37万元(与部门决算CS05表《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第22行金额一致),比2015年减少6.84 万元,降低16.6 %。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2015年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口径参见部门决算CS06表《政府采购情况表》。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执法执勤车4辆(其中5辆车因为公务用车改革已经上交但因手续未办结仍挂在账上);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2016年,本单位共组织对5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348.30万元,占年初预算的43.34%。绩效评价结果显示,上述项目支出绩效情况达到项目申请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其中业务(办案)经费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办案数量达标,资金使用效率达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自治区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本级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